如何有效串联起涉农企业、合作社和小农户?

山里向茶 2022-01-01 19:51 编辑:赵澜 135阅读

一哥“供销社人读一号文件”之十——

     “以地生金”走利益联结合作之路

一号文件指出要“落实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完善“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利益联结机制”。还要“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担保融资”。再一次指明了农业要搞适度规模经营、农民要以地生金、社会组织与广大农民的利益联结点是土地、联结方式是合作。在具体操作中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土地托管,是指部分不愿耕种或无能力耕种者把土地托给合作社或种植大户,并由其代为耕种管理的做法,其特性一是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收益权和国家惠农政策享有权。二是一种契约形式。三是从服务内容上分为全托管方式,半托管方式。其好处一是便于操作,收放自如。二是把合作社赔了坑农的危害降至最低限度、最多是一季作物。三是规模可大可小,有利于合作社滚动发展。其劣势一是合作社一次性机器投入较大。二是常规性种植,不利于合作社向纵深产业融合发展。三是广大农民没有参与其中,所得仅仅是土地的收益(有可能低于传统经营)及自己从土地之中解放出来的便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增收问题。

二、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合作社或其他农民及社会经济组织的行为,说白了,就是土地出租。其特性一是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改变了其土地经营、受益权(量化)。二是一种较长(一般在10年以上)时间的契约形式。其好处一是便于操作、管理,利于农民维权。二是便于合作社规划其经营发展,更有利于推进其向新型农业产业纵深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做大做强合作社。三是可以把当地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从事其他行业生产或者成为合作社的农业工人,享有固定收益。其劣势一是合作社实际上成为农业企业,偏离了合作制原则。二是投入进一步加大,期限进一步延展,市场风险进一步加大。三是农民收入货币化、固定化,农民生活提升空间小。四是有可能出现合作社办不下去,撂地坑农现象。

三、土地入股,是指土地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和投资者的投资共同组成一个公司或经济实体。一般合作社对社员入社的土地,根据其常年产量评定为若干股,作为交纳股份基金和取得土地分红的依据。评定社员入社土地的产量,主要根据土地的质量和实际产量,以使每个社员的利益不受损害。其特性一是不改变土地入股没有改变土地所有制,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权、共同享有经营权、受益权。二是农民成了合作社的股东,企业的主人,参与经营管理活动。三是可以长时间使用,可以逐步加大投资规模,也可以在全体社员同意的前提下通过托管、流转、扩股等做大新规模。其好处一是既维护了开发企业的利益,避免了农地短期流转影响开发企业的投资热情,而农民成了股东,容易与开发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更利于规模农业的稳定持续发展。二是确保了当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土地虽然流转了,但农村原有的以土地和乡村文化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并未破碎,农民“还能在家门口种自己的地,赚公司的钱”;农民每年按股份分红,为长远生计提供了“保险带”。三是拿土地入股的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得到了加强,可推选股东代表,按《公司法》《合作社法》及章程、合同的规定进入开发企业、合作社的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农民收益兑付的监管职能。其要防范的是:一要防范村委会或其他社会组织越殂代疱。二要防范企业(专业社)改变农业用途。三要防范“实卖假入股”。四要防范经营失败后“屁屁”难擦。五要防范农民维权难。